第一篇:夫妻吵架守则(精选)共 2 份夫妻吵架守则第一条 夫妻吵架定义,是指夫妻间在某一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在双方沟通(即双方将各自心中的要求或意见表达给对方)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的争论。本守则不提倡吵架作为沟通的前提和手段。原则上夫妻间可以吵架,但不得采取互相不理睬、离家出走等冷暴力手段或动手打人、自残、自伤等热暴力手段。夫妻吵架期间,自残、自伤等行为列为禁止性行为,如发生该行为,无论争论理由是否有理,均应向对方道歉。夫妻吵架需避开他人,尤其是孩子和双方父母亲人。(目的:尊重孩子和在场的父母亲人,维护双方在孩子和父母亲人心中的形象,尽量减少吵架影响范围。)夫妻吵架时,应仅就争论问题阐述自己的看法,表达自己的观点,或者表示不发表意见。夫妻在吵架中,不得提及以前发生的事情,或者父母对彼此的意见,不得怀有打击报复的心态。夫妻吵架时,应选择在相对独立的空间内,用不超过 90 分贝的音量进行争吵。夫妻吵架过程中,双方均应遵守“用语文明,论点清晰,不说离婚,不得侮辱对方人格”的要求。夫妻吵架后,任何人不得离家出走。如无外出,可通过各种方式向对方报备行踪。(目的:互相关心本就是夫妻间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均丧失对该吵架事件坚持自己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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