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掉进道路下水井,应当由井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一、井盖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因为道路下水井没有得到妥善管理,例如井盖缺失、破损或者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人员掉入受伤,那么井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举证责任倒置
在此类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如果井盖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职责,如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等,那么他们将被视为未尽管理职责,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可能的其他责任人
除了井盖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外,如果存在其他责任人,例如第三方故意破坏井盖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这些责任人也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受害人的注意义务
虽然井盖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责任,但受害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地面状况也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果受害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未注意到明显的危险,导致掉入下水井受伤,那么其自身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人掉进道路下水井应当由井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但具体责任划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受害人因此遭受损失,可以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